事例1: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及吴某在明知相关银行卡等或许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的情况下,仍供给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处理对公账户,后将对公账户的账号、暗码等交由别人运用。经查,李某账户接纳电信欺诈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00万元,非正常进账资金算计374万余元,吴某账户接纳电信欺诈被害人钱款70万元,非正常进账资金算计305万余元。
李某、吴某明知别人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违法,为其供给付出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六千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交还上游违法被害人。
事例2:2023年2月,马某从闪某处获悉协助别人刷流水可以牟利,因其银行卡有约束无法施行刷流水,马某随即找到杨某将刷流水挣钱的工作奉告杨某,杨某赞同参加。2023年3月8日闪某龙、马某、杨某飞驾车前往外省,经闪某介绍,杨某将其两张我国银行卡、一张建造银行卡供给给别人刷流水,其银行卡被用于转账电信欺诈涉案资金。经查,杨某飞涉案银行卡合计入账涉案资金386万余元,其间接纳电诈被害人田某栋、陈某军等人资金356万余元。
闪龙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某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事例警示:电信欺诈违法分子为了“洗白”欺诈所得资金,会威逼别人获取银行卡账号及暗码供收取、搬运违法所得,即便未参加电诈活动自身,但为违法分子供给协助的行为现已构协助信息网络罪,切勿被小威逼惑而助纣为虐。